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嘉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蔡政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1年4月20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1100030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政育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蔡政育於民國111年4月17日21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違停於嘉義市○○路000號機慢車道,經員警實施盤查,於駕駛座地板上發現空氣槍2支、喇叭彈2盒、後座包包內發現空氣長槍1支及瓦斯鋼瓶1罐,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3把,核其行為顯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固有明文。惟該條款之構成要件,須行為人客觀上有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行為,且該攜帶玩具槍係無正當理由,因而有危害於行為人攜帶玩具槍所處時空之安全情形,始足當之,則判定行為人有無違反本條款非行,首須行為人有攜帶行為,次審酌該攜帶行為是否係無正當理由,再衡量行為人攜帶行為所處時空,因行為人於該時空有攜帶該玩具槍,而使該時空產生安全上危害;亦即應就行為人客觀上之攜帶行為,依其攜帶行為之目的,考量行為人攜帶當時言詞舉動、時間、地點、身分等因素,據以認定其是否已構成本條款之非行,而非查獲有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即認已違反本條款之非行。經查: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經警臨檢盤查系爭車輛而扣得空氣槍2支、喇叭彈2盒、空氣長槍1支及瓦斯鋼瓶1罐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坦承不諱,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照片3幀等件為據,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二)次查,本件查扣之空氣槍3把,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檢視、射擊,並做成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結果如下:
1.編號1:動力模式為小型高壓鋼瓶內之氣體,槍枝情形為可發射彈丸,金屬彈丸規格為直徑11.99mm,持以射擊監測板(鋁板),測試結果未貫穿。
2.編號2:動力模式為填充氣體,槍枝情形為可發射彈丸,金屬彈丸規格為直徑5.98mm,持以射擊監測板(鋁板),測試結果未貫穿。
3.編號3:動力模式為小型高壓鋼瓶內之氣體,槍枝情形因無適合金屬球型彈丸無法測試。
又觀諸扣案之空氣槍3把之照片,乍看確與真槍難以識別,應屬社會秩序維護法所指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之情,且被移送人將空氣槍2把放置於前開車輛駕駛座地板,及將空氣長槍1把放置於後座包包內,亦可認有「攜帶」之行為,堪予認定。
(三)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立法目的,係因任意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可能使他人誤認其為真槍,造成他人心生畏懼,影響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故有予以禁止之必要,從而,該條文所謂「危害安全之虞」,解釋上係指行為人將該槍枝顯露在外而得為不特定人見聞,客觀上可致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虞,方足當之。然查,被移送人為警查獲時,其中空氣槍2把放置於前開車輛駕駛座地板,空氣長槍1把則放置於後座包包內,並未顯露於外,顯見被移送人於移送意旨所載時、地,並未持扣案之空氣槍指向他人或朝他人射擊,亦無持之公然示眾或恫嚇他人,致他人因此心生恐懼或造成社會恐慌之情形,則不特定人無從見聞前揭空氣槍,自無可能誤認其為真槍而心生畏懼。參諸前開說明,難認有何致生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虞。是本案依卷附證據,既無從認定被移送人之此部分之行為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行為,自難僅憑被移送人單純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3把之行為,遽認有危害安全之虞,而有移送機關所指稱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序行為,則揆諸上揭法條及說明,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四)又被移送人既無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犯行,扣案之空氣槍3把、喇叭彈2盒及瓦斯鋼瓶1罐亦未經警方認定具有殺傷力或屬查禁物,自無從沒入或單獨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