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215號

原告 鍾丁暉

被告 丁宜喬丁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5月26日16時宣判。茲因被告遷移戶籍地址,致起訴狀繕本及11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之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6日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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