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甲○○原名 呂芷樺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玖拾貳元。
就前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相對人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231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62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4/5。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官碧玲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992元即7,490元*4/5合計5,9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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