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0三二號),甲○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甲○認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消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林俊寬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