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85號聲請人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2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新台幣(下同)65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因與聲請人業務上往來關係,積欠聲請人65萬元債務,並於94年3月31日簽發本票1紙,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支付聲請人65萬元,未載到期日,票載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料聲請人於94年10月19日提示該本票,相對人未依約付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餘65萬元債務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