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64號聲請人 黃翌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佳靜┌─────────────────────────────────────┐│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黃翌鈞│臺灣銀行三│100年5月18日│100,000元│0000000│││││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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