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8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偉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偵字第6488號、100年度聲沒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金錢豹」及「閃亮明珠」各壹台(各含IC板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張志偉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99年度偵字第6488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金錢豹」及「閃亮明珠」各1台(各含IC板1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有被告於警偵訊之供述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