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號原告 潘清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青間 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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