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輔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輔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輔宣字第19號聲請人 陳木榮 相對人 黃淑聆 利害關係人 黃智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黃淑聆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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