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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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兆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兆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第10行之「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應補充為「並於同日晚上11時30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另證據方面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李兆里係一成年人,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駕駛普通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國道,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其漠視自身安危,枉顧公眾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經警攔查後,復拒絕攔查而加速逃逸,造成更大危害,然幸未發生車禍事故即為警攔檢查獲,及其係第1次因酒後駕車違背安全駕駛,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656號被告李兆里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南投市○○里○○○路○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兆里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及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6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於102年2月2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自106年1月18日晚上9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上10時40分許止,在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1段某餐廳內,飲用藥酒後,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邱榮富 ,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晚上10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1段506巷巷口附近時,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查,然李兆里拒絕受查並加速逃逸,經警在後尾隨,始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查獲李兆里,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5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兆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邱榮富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行車紀錄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檢察官王銘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孫蕙文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