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號聲請人 陳沛紳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債權人保証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洋億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沛紳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依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每月為1期,共分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600元,是聲請人清償總金額達547,200元,清償成數為12.24﹪。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5,620元。聲請人自陳有青光眼、白內障、大腸、直腸病變等長期慢性病及神經受損、感染、血塊壓迫等神經病變、暫時性腦壓增加及脊髓液外流等特殊疾病,無法搬重物或做劇烈、勞累之工作,目前任職強人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擔任臨時工,每月月薪約為20,000元,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訊問筆錄、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證明、診斷證明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附卷可稽。
(二)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7,600元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六年共72期清償,於每月1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其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為20,000元,於扣除上開還款金額7,600元後,每月僅剩12,400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參諸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941元,則債務人所提每月還款7,600元之更生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已符合新法盡力清償之標準,且聲請人所提清償總額顯逾現財產價值,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三)此外經本院函詢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債務人目前尚有保單解約金5,620元,如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六年履行期間,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經計算結果為513,868元【計算式:(20,000×72+5,620)-12,941×
72=513,868】,而其十分之九則為462,481元,而縱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尚不及2成,但就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而言,所提更生方案應否認可,重點在於債務人以其現有之資力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是否已盡清償之能事,使各債權人於可能範圍內受最大之清償,而非以債務人之清償成數為斷。至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難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云云。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即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藉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並非單以清償成數之多寡,作為認定更生方案是否盡力、公允之唯一標準。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件一:
┌────────┬─────┬─────┬─────┬─────┐│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簡稱,詳當事人│(新臺幣/│(依債權表│(新臺幣/│(新臺幣/││欄)│元)│記載)│元)│元)│├────────┼─────┼─────┼─────┼─────┤│1.大眾商業銀行│423,304│9.47%│720│51,840│├────────┼─────┼─────┼─────┼─────┤│2.兆豐商業銀行│364,356│8.15%│619│44,568│├────────┼─────┼─────┼─────┼─────┤│3.中小企銀│288,671│6.46%│491│35,352│├────────┼─────┼─────┼─────┼─────┤│4.嘉義三信│1,147,674│25.67%│1,951│140,472│├────────┼─────┼─────┼─────┼─────┤│5.遠東商業銀行│763,084│17.07%│1,297│93,384│├────────┼─────┼─────┼─────┼─────┤│6.台新商業銀行│366,805│8.2%│623│44,856│├────────┼─────┼─────┼─────┼─────┤│7.安泰商業銀行│404,379│9.05%│688│49,536│├────────┼─────┼─────┼─────┼─────┤│8.良京實業│212,714│4.76%│362│26,064│├────────┼─────┼─────┼─────┼─────┤│9.挺鈞公司│156,000│3.49%│265│19,080│├────────┼─────┼─────┼─────┼─────┤│10.金陽信資產│343,537│7.68%│584│42,048│├────────┼─────┼─────┼─────┼─────┤│加總│4,470,544│100%│7,600│547,200│├────────┼─────┴─────┴─────┴─────┤│清償成數│12.24%│││(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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