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弘琦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淵荏 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
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52,8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