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宗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宗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貳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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