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00號原告鼎成電子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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