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告 林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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