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之11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164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30日下午2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一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