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簡字第12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楊清發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吳招治
訴訟代理人 郭晏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640元(計算式:被告占用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面積為42.3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00元/平方公尺=84,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