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29號

原告 王生發

被告 陳建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萬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王若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