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29號
原告 王生發
被告 陳建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萬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