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320號
原告 吳鈺棠
被告 黃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之管轄權尚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屏東簡易庭行調查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320號
原告 吳鈺棠
被告 黃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之管轄權尚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屏東簡易庭行調查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