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320號

原告 吳鈺棠

被告 黃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之管轄權尚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屏東簡易庭行調查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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