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原告 劉美華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被告鑫立鑄造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朝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許富雄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