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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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159號債權人皇翔百老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清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絡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皇翔百老匯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債務人周絡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000055號催告函之「回執」。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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