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416號原告J-POWERSYSTEMS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YoshinobuKOIZUMI原告法定代理人MASAYUKIHYODO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美蘭 律師
黃台芬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何信毅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黃朗倩 律師 李昱葳 律師 陳玫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如附表所示項次「原判決內容」欄應分別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
┌──┬───────┬──────────────┬──────────────┐│項次│應予更正之欄位│原判決內容│更正後之內容│├──┼───────┼──────────────┼──────────────┤│1│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幣肆仟肆佰壹│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幣壹億貳仟玖││││拾捌萬柒仟參佰陸拾參元及新臺│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圓及││││幣參仟捌佰參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壹萬肆仟壹││││拾伍元,其中日幣肆仟肆佰壹拾│佰肆拾玖元,其中日幣壹億貳仟││││捌萬柒仟參佰陸拾參元以判決確│玖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圓││││定日台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以判決確定日台灣銀行牌告即期││││折算新臺幣,暨均自判決確定翌│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暨均自判││││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五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貳萬玖仟元為被告供│仟零肆拾貳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新臺幣伍仟零壹拾捌萬陸仟為原│臺幣陸仟壹佰貳拾柒萬陸仟元為││││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2│第43頁倒數第2│日幣899萬圓(179,800,000÷2│日幣8990萬圓(179,800,000÷2│││行以下至第44頁│=89,900,000),加計營業稅5%│=89,900,000),加計營業稅5%│││第1行│後,計日幣943萬9500圓(計算│後,計日幣9439萬5000圓(計算││││式8,990,000×1.05﹦9,439,500│式89,900,000×1.05﹦94,395,0││││)│00)│├──┼───────┼──────────────┼──────────────┤│3│第47頁第⒋段第│3275萬5114元(計算式:10,932│新臺幣2160萬1385元(計算式:│││2-5行│,795﹢8,437,844﹢13,384,475│10,932,795﹢8,437,844﹢2,230││││﹦32,755,114),加計營業稅5%│,746﹦21,601,385),加計營業││││後,計新臺幣3439萬2870元(計│稅5%後,計新臺幣2268萬1454元││││算式32,755,114×1.05﹦34,392│(計算式21,601,385×1.05﹦22││││,87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681,45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4│第50頁第㈢段第│日幣4418萬7363元│日幣1億2914萬2863圓│││2行│││├──┼───────┼──────────────┼──────────────┤│5│第50頁第㈢段第│新臺幣3832萬5565元│新臺幣2661萬4149元│││4-5行│││├──┼───────┼──────────────┼──────────────┤│6│第51頁第六段第│日幣4418萬7363圓及新臺幣3832│日幣1億2914萬2863圓及新臺幣│││3-4行│萬5565元,其中日幣4418萬7363│2261萬4149元,其中日幣1億291││││圓元│4萬2863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