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240號
105年度易字第1289號105年度易字第13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運祥選任辯護人黃麗岑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5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涂光慧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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