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謝政達 被告 蔡良儀
蔡王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拆屋還地」字樣,應更正如本裁定案由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