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82號聲請人 許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
6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千棻┌──────────────────────────────────────────────────────┐│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巨宇印刷企業社呂│玉山銀行桃園分行│100年5月31日│37,983元│AK0九六0四七│││1│ 昆霖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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