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68號聲請人 李曉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本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6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玲附表:
┌─────────────────────────────────────────────────────────┐│本票:│├─┬─────────┬─────────┬───────┬───────┬──────┬─────────┬──┤│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李曉琪││100年4月23日│100年4月26日│300,000元│CHNO五八二二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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