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76號聲請人潔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臣 祖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湘鈴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7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潔樂有限公司廖臣│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100年2月28日│86,382元│AZ0四三七四0│││1│祖│桃園分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