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328號

原告 謝宗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晉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政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