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簡調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調字第233號

原告 鄭政男

上列與被告 黃家榮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黃家榮、 陳素真 二人應賠償原告727,947元,惟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91號刑事簡易判決並未認定被告陳素真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自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對被告陳素真起訴請求賠償;惟原告得於裁定移送本庭辦理後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序之欠缺。又倘原告請求被告陳素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9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

二、原告請求被告陳素真賠償之依據為何,並未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敘明,原告應補正被告陳素真關於本件之請求事實,以及法律上之請求依據,如請求被告陳素真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則應補正關於連帶訴之聲明。

三、原告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領取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其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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