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989號

原告 葉秀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國漢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以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㈠、原告請求被告遷移冷氣機排熱風扇,請具狀陳報本件係基於被告占用原告土地而請求拆除地上物(即冷氣機排熱風扇)返還土地?抑或是請求禁止被告建物之熱氣侵入原告之土地,即使被告未占用原告土地,也要請求被告拆遷冷氣排熱扇?如是前者,地上物占用原告土地面積為何?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屬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