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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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989號
原告 葉秀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國漢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以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㈠、原告請求被告遷移冷氣機排熱風扇,請具狀陳報本件係基於被告占用原告土地而請求拆除地上物(即冷氣機排熱風扇)返還土地?抑或是請求禁止被告建物之熱氣侵入原告之土地,即使被告未占用原告土地,也要請求被告拆遷冷氣排熱扇?如是前者,地上物占用原告土地面積為何?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屬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