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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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2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28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夫妻,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
95年9月17日21時許,在臺北縣○○鎮○○街○○號家中,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被告乙○○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將衣架擲向甲○○,致甲○○受有頭皮撕裂傷之傷害。案經甲○○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家暴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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