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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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39號聲請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 訴訟代理人莊寶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於不詳時地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年3月21日之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188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年3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3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139│股票│1│100│││1│││││││├─┼───────────────┼──────────────┼────┼───┼────┼───┤│00│台灣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250│││2│││││││├─┼───────────────┼──────────────┼────┼───┼────┼───┤│00│台灣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800│││3│││││││├─┼───────────────┼──────────────┼────┼───┼────┼───┤│00│台灣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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