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五分之十四,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抄錄費壹佰元及影印費壹佰捌拾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民事庭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書記官盧懿娟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陸仟零貳元正│已由聲請人繳納│├─────────────┼────────────────┼──────────┤│第一審送達郵費│貳仟零捌拾陸元正│已由聲請人繳納│├─────────────┼────────────────┼──────────┤│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正〈送達郵費〉│已由聲請人繳納│├─────────────┼────────────────┴──────────┤│合計│柒萬捌仟壹佰玖拾元正│├─────────────┼───────────────────────────┤│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柒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正(76002+2086+102)*14/15=7297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