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 蘇方愷 法定代理人 傅惠英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被告 張鈞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鳳宜 被告 江泓陞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再益
任玉蓮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彩芳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