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480號
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糖事業部小港廠法定代理人 林永華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被上訴人 顏克釗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5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管安露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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