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027號
上 訴 人  潘明煌
即 被 告       局前鎮分局前鎮派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新標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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