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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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林忠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帶貴 、 廖居仁 即
樺承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帶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