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鳳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偵字第4414號、104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URRY商標圖樣童裝上衣貳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移送被告陳鳳如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4年度偵字第441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童裝上衣2件,係屬未經商標權人即英商布拜里公司同意或授權之仿冒BURBURRY商標圖樣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41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且扣案之童裝上衣2件,確係仿冒BURBURRY商標圖樣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證物照片等附卷可按,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