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50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4,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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