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調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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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調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乙○○
之2
聲 請 人 甲○○
之2
之2
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