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八四號聲請人 邱創根 上列聲請人因與 邱文瑞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惠郁法官鄭純惠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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