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羅珮緹 被上訴人 羅品涵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 羅營富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惠郁法官鄭純惠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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