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曾振鐘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祭祀公業曾簡文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