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76號原告 鄒子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敏雄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計算式:2,000×260=52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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