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1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謝承勳
被 告 陳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市○○路○段○○○號1
1樓,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附卷可稽,且經
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