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林常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1,270元,裁定已於
106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於裁定送達
後,逾期仍未繳納,以資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自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瑶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