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姳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陳姳彣之真正住
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
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於
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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