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17號聲請人 吳孟柔 律師被繼承人 鄭功嶽 (亡)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鄭功嶽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鄭功嶽之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繼承人鄭功嶽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功嶽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102年度司繼字第9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功嶽之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債權人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後,將分配款785,286元及31,000元匯入聲請人之帳戶內由聲請人保管,又聲請人於受任期間,先行墊付登報費、認證費、聲請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7,400元(結案聲請費系預先編列,該筆收據將於聲請結案時一併補陳),狀請鈞院同意遺管人扣除先行墊付費用後,剩餘款項繳交國庫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述,業據提出前揭書證在卷為憑,惟聲請狀內所載預就結案聲請費編列等情,因關於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案件,本院並未徵收聲請費,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其餘就所提出之登報費收據2,400及1,500元、公證費收據500元、聲請公示催告費收據1,000元部分,合計5,
400元部分,核與所述情節相符,應予准許。另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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