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0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譽齡 原名 張清龍 選任辯護人 涂禎 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蔡美美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