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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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庚○○
戊○○己○○丁○○丁○○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雖有三項,惟其中二項係屬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性質上為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故僅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部分計徵裁判費,又被告雖有二人,但本件係合併起訴,該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之,該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萬6,400元(即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24平方公尺與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6100元之乘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玉金